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49號
原 告 劉承先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貳拾萬捌仟陸佰柒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
貳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