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49號
原   告  劉承先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貳拾萬捌仟陸佰柒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
貳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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