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0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246號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麗嬌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潘麗嬌(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已於民國(下同)
95年11月6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
稽,原告猶於100年9月23日對無當事人能力之潘麗嬌提起訴
訟,顯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正,依上開規定,應以裁定
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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