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1525號
原 告 新時代油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進塗
訴訟代理人 曾世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錦沅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8,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