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十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函及郵政機關送達證書,有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苗簡榮執 甲緝字第二七五號通緝書附於執行卷可按,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