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四號
原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圓山分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零壹拾陸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肆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田幸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