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自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自字第六五號
自訴人丁○○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丙○○、甲○○、乙○○等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自訴人自訴被告丙○○、甲○○、乙○○等侵占案件,雖提出自訴狀,惟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不符,茲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