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 賀泰儒 訴訟代理人 蔡依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伊執 有如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0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7年9月1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本票,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0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張世聰法官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鄒明家┌───────────────────────────────────────────────────────────────────┐│本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3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1│ 江俊賢 ││99年7月30日│未載│35,000元│SR二○六六四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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