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交易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光義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85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何光義係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司機,平日以駕駛營業貨櫃曳引車為業,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7年6月26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櫃曳引車,沿桃園市大園區台61線高架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大園區台61線高架北向36﹒6公里處時,本應注意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避免操控不當致車輛失控,且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未與前車保持適當之安全距離,因前方車輛變換車道緊急煞車,何光義反應不及導致車輛失控,撞擊由 莊錦源 停放在路肩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工程車)及乘坐在工程車後方施工之 陳致維 ,致陳致維受有骨盆骨折併右側恥骨閉鎖性骨折、左側近端股骨閉鎖性骨折、左側遠端脛骨閉鎖性骨折、右腰部挫傷併撕裂傷、雙踝挫傷等傷害。何光義肇事後留在現場,於警方到場處理時,報明其為肇事者,說明案發經過,並自首接受調查。案經陳致維提出告訴,因認被告何光義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經查,被告何光義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陳致維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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