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6號聲請人 林文伯 即財團法人培生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培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培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培生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會因應業務需要,變更捐助章程第7條、第15條,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原捐助章程、變更後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102年度第2次董事會議紀錄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培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又財團法人培生文教基金會前於民國102年12月16日發函報請主管機關教育部核備,經教育部於102年12月20日以臺教社㈢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核准變更捐助章程,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