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49號原告 徐桂龍 訴訟代理人 邱碩松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月松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
8萬9,7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5,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萬5,551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