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1929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被告 張永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分期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21,511元暨遲延利息。而被告於原告起訴時籍設臺南市永康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至原告起訴狀陳報被告住所地之高雄市三民區地址,經本院按址送達後,遭以「查無此人」退回,足見被告並未居住於該址,併此敘明。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林勁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