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1723號
抗告人
即原告 許亦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嵩茂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吳語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1723號
抗告人
即原告 許亦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嵩茂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