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全字第21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劉淼超
相對人 黃秀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固得聲請假扣押,惟為此項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及第284條規定,對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僅陳述相對人積欠信用卡費用達新台幣28761元,因履經催促相對人未果,顯見其已失聯、財務周轉困難,已臨無資力狀態,為恐其脫產以確保債權,故聲請假扣押,惟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為真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