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全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全字第21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劉淼超

相對人 黃秀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固得聲請假扣押,惟為此項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及第284條規定,對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僅陳述相對人積欠信用卡費用達新台幣28761元,因履經催促相對人未果,顯見其已失聯、財務周轉困難,已臨無資力狀態,為恐其脫產以確保債權,故聲請假扣押,惟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為真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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