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05號原告 陳諭璇 以上原告與被告 林俊志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760元,尚不足新臺幣27,9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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