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641號原告 蕭李美雲
葉吳吻 葉文彰 賴文盛 被告 蘇昌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