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633號原告 黃永吉
李曾育晴 被告 許明森
王佑銅 陳梅英 陳國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叁仟叁佰陸拾壹萬叁仟壹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零捌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