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救字第9號聲請人 林振昌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請求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
「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此為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之特別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意旨,當在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範圍內。
二、查聲請人主張無資產、背負卡債、每月仰賴政府補助款項支應全家四口生活所需,無力支出聲請費、郵務費用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審查核准全部扶助在案,有本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卷附身心障礙手冊、區公所低收入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郵政存簿儲金簿、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衡情聲請人就無資力支出聲請清算費用之事實已盡釋明之責,本件復查無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堪認聲請人之主張屬實,應予准許。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