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秩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98年度重秩字第71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3
月16日北縣警重偵社字第00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白色細結晶壹拾袋(毛重壹拾點玖壹玖零公克、淨重捌點
壹壹玖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零捌公克、餘重捌點壹壹捌貳公克
)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被移送人於民國93年起至98年1月6日23時許。
(二)地點:台北縣三重市○○路○段○○○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98年1月7日21時20分許在台北縣三重市○○路○段
○○○號前查獲,於現場扣得被移送人所有K他命10袋。
(三)臺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1份附卷可稽。
(四)被移送人之尿液經送鑑定確有K他命陽性反應,亦有台灣
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1件在卷可憑。
1份附卷可稽。
(五)扣押之白色細結晶K他命10袋(毛重壹拾點玖壹玖零公克
、淨重捌點壹壹玖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零捌公克、餘重
捌點壹壹捌貳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鑑定結果,檢出Ketamine及Xycaine成分,有該中心航
藥鑑字第098081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證。
三、扣案之白色細結晶K他命拾袋(毛重壹拾點玖壹玖零公克、
淨重捌點壹壹玖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零捌公克、餘重捌點
壹壹捌貳公克)為查禁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 民  國 98 年3月2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台北縣三重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
中華 民  國 98 年3月20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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