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67號上訴人丁○○兼法定代理甲○○人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96
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上訴人甲○○部分為新臺幣(下同)964,147元,於上訴人丁○○部分為1,040,534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陳添喜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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