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莊惠祺 被告 顏光明 上列被告顏光明因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36號毀損案件,經原告莊惠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楊惠如法官林彥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