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102號聲請人 林義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精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廖春玉┌──────────────────────────────────────────────┐│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1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興農人壽保險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台中分│99年4月2日│351,450元│CD00000000││││限公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