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3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3250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陸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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