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6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75號原告 黃金章
邱勝埼 黃登運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被告桃園市政府代表人 鄭文燦 (市長)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上午10時4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穎怡
法官吳坤芳法官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