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484號債權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文政 代理人 謝曉雯 、 惠莊 上列債權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因與債務人 胡景紜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債權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是否有委任謝曉雯、惠莊為代理人,若有,應於委任狀用印補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大小章;若無,債權人應於聲請狀狀尾用印補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大小章。
三、請提出債務人胡景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