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5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25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通緝到案,由本院訊問後,以其涉有違反期貨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二條之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起執行羈押。茲經本院合議庭評議結果,認被告雖涉上開罪嫌重大,然如命具保亦可維持審判程序之進行,准予聲請人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邱蓮華法官吳麗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