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書記官藍友隆┌────────────────────────────────────────────────────┐│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3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95年10月26日│80,000元│KB0000000│││1│限公司羅東分行│限公司羅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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