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803號債權人 羅金闖 債權人 羅汀宏 債權人 羅永明 債權人 羅永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育勇 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無非係以債務人張育勇等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38號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敗訴確定,應負擔裁判費新台幣276,984元云云為其理由,惟參前揭法條規定,債權人就已確定之終局判決欲請求訴訟費用,應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然債權人捨此不為,而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