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逸民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13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逸民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68條之幫助意圖
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審酌被告
為牟小利攬人聚賭,助長賭博歪風,敗壞社會善良風俗,容
有不是,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併考量其生活狀況、智識程
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林思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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