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64號原告 吳聰長 被告 范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4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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