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65號原告日亞丹下通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丹下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拿大商睿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51,327元,應繳裁判費35,2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