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重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28號上訴人 宣筑華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
廖威斯 律師被上訴人 劉張睿紘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複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法官陳宛榆法官黃宏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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