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重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28號上訴人 宣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張睿紘 間請求履行契約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7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萬7,97
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甯馨法官黃宏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