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明欽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明欽自入監服刑之日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執字第五七三號)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石明欽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2年2月5日裁定羈押被告。
二、被告因另犯竊盜案件經判決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即以102年3月13日雲檢惠水102執573字第06018號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該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因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人身自由亦受拘束,是並無羈押之必要,且對於本案之審理亦無影響,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錦佳
法官尤開民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