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務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9號原告 張甲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淑鳳 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書狀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書狀內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3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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