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九八號
上訴人冠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九九八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叁萬捌仟貳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捌萬壹仟貳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