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293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甲○○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775,0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除已繳第二審24,814元外,其餘3,1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裁定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