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623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民國96年10月14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下同)44,964元。(二)利息計算:0元。(三)違約金:0元。(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96年10月29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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