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告慶藝園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鼎文 律師複代理人甲○○律師被告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黃勝昭 律師複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9月1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民二庭法官蕭道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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