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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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交付無瑕疵之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94號原告駿隆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三旗 被告台灣格羅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無瑕疵之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無瑕疵之雙面織針(規格VOLC76.30G003)64,000支及雙面織針(規格VOLC76.30G003G004)64,000支(下稱系爭織針)。經核上開聲明,依原告所提被告開立之電子發票記載,系爭織針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5,305,440元(計算式:2,800,224元+2,505,216元=5,305,440元),是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305,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參仟伍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李振臺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補 字第 1594 號裁定(110.11.24)【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訴 字第 3095 號(111.06.10)[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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