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5號
抗 告 人 巨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郭瑞立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05年5月11日本院105年度鳳簡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
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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