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許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鳳小字第323號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
件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下午2時1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
同年6月1日下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 記 官 林豐富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
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林豐富
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林豐富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