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5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展安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展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展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106年7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5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1年2月、1年4月嗣經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6年7月1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以108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908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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