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9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杉潤具保人顏獻能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獻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杉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顏獻能提出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一)被告顏杉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命具
保10萬元,於具保人顏獻能繳納10萬元後,將被告釋放,該案嗣經本院以106年度原訴字第4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7年度原上訴字第34號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二)案經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執行,茲因被告經臺灣屏東
地方檢察署發佈通緝中,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通緝書、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523號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08年2月22日屏檢文安108執1523字第1089006898號函、被告戶籍資料、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