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璿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璿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受刑人趙璿絜因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陳慧珊法官洪曉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臺灣彰化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趙璿絜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97年3月12日│97年3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彰化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0817號│字第851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簡字第899│98年度上訴字第380│││││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7.08.22│98.03.04││├─┼──────┼─────────┼─────────┼─────────┤││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簡字第899│100年度台上字第│││││號│683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7.09.15│100.02.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備註│第15255號│執字第1383號││││(已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