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0504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何肇熙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何肇熙之繼承系統表。
三、請提出債務人(即被繼承人何肇熙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提出債務人(即被繼承人何肇熙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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