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0395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泓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請求金額(請依移轉命令記載移轉第三人 許榮茂 之勞務報酬部份計算)。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