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耀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耀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王耀德因犯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唐光義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耀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09.16│97.09.1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747號│2816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3812號│98年度中簡字第98號││實│││││審├────────┼───────────┼───────────┤││判決日期│97.12.30│98.01.08│├─┼────────┼───────────┼───────────┤│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3812號│98年度中簡字第9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2.20│98.03.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是│是││件│││├──────────┼───────────┼───────────┤││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備註│3348號(臺中地檢98年度│4105號(臺中地檢98年度│││執更字第2987號)│執更字第2987號,編號1││││、2號定刑有期徒刑8月)│└──────────┴───────────┴───────────┘┌──────────┬───────────┬───────────┐│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共7次│有期徒刑16年│││││├──────────┼───────────┼───────────┤│犯罪日期│97.07.26~97.08.27│97.07.2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2098號│2209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565號│98年度上訴字第565號││實│││││審├────────┼───────────┼───────────┤││判決日期│98.12.09│98.12.09│├─┼────────┼───────────┼───────────┤│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臺上字第715號│98年度臺上字第71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2.04│99.02.0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否│否││件│││├──────────┼───────────┼───────────┤││臺中地檢99年執字第2200│臺中地檢99年執字第2200││備註│號│號(編號3、4號定刑有期││││徒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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