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79號上訴人即原告 藍凡軒 ( 藍王月美 之承受訴訟人)
藍子晴 (藍王月美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進祥
一、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於第一審係聲明請求:㈠確認被上訴人就上訴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於101年經高雄市前鎮區地政事務所收件,以三跨前字第001220號,登記日期101年3月20日設定登記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㈡被上訴人應將前項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㈢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17489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第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改判如第一審之聲明。又上訴人上開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補字第103號裁定核定為231萬2063元確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968元,其上訴利益亦為231萬20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952元。
二、按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因受救助人死亡而消滅,民事訴訟法第112條定有明文。上訴人之被繼承人即原告藍王月美前雖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1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惟藍王月美已於108年10月15日去世,依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即因此消滅,是上訴人本於藍王月美之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並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自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萬3968元、第二審裁判費3萬5952元,合計5萬9920元,茲依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張宸維┌─────────────────────────────────┐│附表│├──┬───┬───────────┬──────┬───────┤│編號│性質│地號/建號/門牌號碼│建物坐落土地│權利範圍│├──┼───┼───────────┼──────┼───────┤│1│土地│地號:高雄市前鎮區瑞隆││30/10000││││段二小段349地號│││││││││├──┼───┼───────────┼──────┼───────┤│2│土地│地號:高雄市前鎮區瑞隆││30/10000││││段二小段349-2地││││││號│││├──┼───┼───────────┼──────┼───────┤│3│建物│建號:高雄市前鎮區瑞隆│編號1、2土地│41/10000││││段二小段1647建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前鎮區││││││瑞北路56號地││││││下1樓│││├──┼───┼───────────┼──────┼───────┤│4│建物│建號:高雄市前鎮區瑞隆│編號1土地│全部││││段二小段1390建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前鎮區││││││崗山北街337││││││號7樓││││││(含共有部分瑞隆段二小││││││段1648建號,權利範圍││││││30/10000、共有部分瑞隆││││││段二小段1656建號,權利││││││範圍186/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