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4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聰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祭祀公業 鄭必陶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新相對人祭祀公業鄭必陶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查,及全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管理人)備查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