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0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1092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 陳啟榮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合併,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伊依法承受建華商業銀行對被告之債權,合先敘明。被告分別於民國93年4月26日、94年5月5日向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及利息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附表二所載最後繳款日,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1月13日金管銀㈥字第09500476730號函、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申保人借款資料查詢單、利率變動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未依約清償借款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上述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欠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一:97年度審訴字第1092號,合計549,395元│├──┬──────┬───────┬──────┬────────┬────────┬───────┤│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001│205,328元│96.12.10│年息6.535%│97.01.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002│344,067元│同上│年息6.25%│同上│同上││└──┴──────┴───────┴──────┴────────┴────────┴───────┘┌──────────────────────────────────────────────────┐│附表二:97年度審訴字第1092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陳啟榮│無│400,000元│按原告實際│按原告基準利率│逾期清償在6個月│96.12.09││││││撥款日起60│加年息0.285%機│以內,按左列利率│││││││個月,按月│動計算(本件違│10%,逾期清償在│││││││平均攤還本│約時之利率為6.│6個月以上,其超│││││││息│25%,加計0.285│過6個月部分,按││││││││%後,為6.535%│左列利率20%計算││││││││)│││├──┼──────┼─────┼─────┼─────┼───────┼────────┼─────┤│002│陳啟榮│無│500,000元│同上│按原告基準利率│同上│同上│││││││機動計算(本件│││││││││違約時之利率為│││││││││6.25%)│││└──┴──────┴─────┴─────┴─────┴───────┴────────┴─────┘